【案例】李某与张某同属一家公司。李某的男友来找李某,正好李某不在,平时爱开玩笑的张某随即想到借机作弄一下李某,遂假装不知是李某男友,闲聊时多次提到,李某脚踏多只船,进行多角恋爱;时有大款前来接她,关系肯定不正常;在办公室上网聊天,与一些男性言语暧昧等等,希望能好好劝李某。
当晚,忍无可忍的李某男友在大庭广众之下,和盘托出了这些内容,并宣布与李某分手,不仅大家哗然,李某也受到了严重刺激。
【点评】法院判令了张某为李某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。
名誉是指公民、法人的名望声誉,是一个公民、一个法人的品德、才干、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01条规定:公民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民法通则〉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40条指出:“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”
本案中,虽然张某出于玩笑,但毫无根据的诽谤,已降低李某的社会评价,甚至造成了李某受到严重刺激的后果,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。